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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關於投資移民香港分為香港資本投資入境計畫(即資本投資移民)和投資開辦/參與業務計畫(企業投資移民)簽證,辦理二種投資移民條件相關介紹如下:
一、資本投資移民條件
1、簡述:
本計畫的目的,是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人士(即資本投資者(投資者))來港居留。
2、計畫的適用範圍,本計畫適用于下列人士:
(1) 外國國民(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2)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3)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本公司協辦外國居留證);
(4)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檔的人士;
(5) 臺灣居民。
3、投資移民香港條件資格準則: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
(1) 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2)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3)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 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4)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紀錄;
(5) 能證明有能力支援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4、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於下列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於兩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1) 房地產(2010年10月14日暫停該資產類別);
(2) 金融資產。
投資者可投資于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1)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地鐵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或局部擁有的法團、機構或團體;或上文(A)項所指的公司;
(3) 存款證---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
備註:資金七年內必須停留在香港金融以上,每年要向入境處詳細報告。
二、企業投資移民條件
1、簡述:
投資100萬港幣商業移民香港,國內很多人都說從未聽過香港商業移民,官方名稱(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一直都存在。只因申請手續非常繁雜難度高,要撰寫及提交投資在香港生意的全盤計畫書,未來七年內在香港營運策略等一系列,商業計畫書內容亦需要反映該業務的可行性及申請人能夠對香港經濟作出貢獻。七年內每年也要向入境處詳細業務報告、財政狀況報告等等,所以一般移民公司跟本沒有人力物力及管道去接辦。
選擇用1000萬港幣辦理投資移民香港,官方名稱(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CIES)就容易得多。只要證明申請人已投資足夠金額在相關的金融項目便行,幾乎任何一間金融機構或移民顧問公司都能辦到,而且亦不需要在未來七年內做任何跟進工作。所以幾乎所有的移民公司只會接辦1000萬港幣辦理香港投資移民,很少能辦投資100萬港幣。
香港律師對主申請人初步提供作為評估辦理可行性的資料:
1、主申請人年齡;
2、學歷程度、個人淨資產;
3、工作經驗(職位/工作年薪/工作經驗);
4、經營業務的類別及開業時間(獨資或合資;如:合資,申請人所占股份百份比等);
5、國內無犯罪紀錄(如:有輕微犯罪,必須向入境處如實申報)。
商業移民香港,在官方稱為開辦業務/參與業務投資入境簽證移民/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 ,可獲考慮批准:
(1)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2)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持有關範圍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情況下良好的技術資格、經驗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可以接受申請;
(3) 申請人能夠對香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2、申請企業投資移民的條件:
(1)年齡:25-60歲之間;
(2) 國內或海外有公司或管理高層,在香港開設對口正規公司;
(3) 在香港經商要求,租用店鋪或辦公場所,請2-3個本地人;(正常經營七年,納稅等每年有詳細的業務報表和財務報表上呈);
(4) 足夠的資金進行投資香港商業運作和維持在香港的生活;
(5) 投資移民香港必須擁有第三國永居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