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律師樓裡來了一位頗為了不得的客人,說了不得,只因這位面露怒色氣沖牛斗的先生已經快八十歲高齡了。
原來,老先生退休以後想要帶著老伴遠度重洋去看望定居加拿大的女兒女婿。他請人填妥申請表格,寄往北京的大使館。可2個月之後,老先生收到的回復竟然是被拒簽了。
於是,在他義憤填膺的敘述過程中,我打開了那張“失敗”的申請表留底。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在逗留時間一欄裡,竟赫然寫著“1年”。要知道赴加探親通常最長期限是半年,這是加國明文規定而照例說每個申請者都該知道的事實!
再往下看,老先生就費用問題很大度地表明瞭“自費”立場。可是攜帶金額一欄裡又再次出現讓人咋舌的“5萬加幣”的字樣。而5萬加幣就相當於一個在加拿大高級電腦程式師一年的稅前收入。
攜帶如此大筆錢財,還自作主張延長了逗留時間,相信落在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領事官眼裡,都會被當作企圖非法留境的“暗示”。
加拿大、美國及其他發達的國家,很歡迎外國人到他們那裡旅遊,因為觀光事業是一個很賺錢的無煙工業。但要取得個人的旅遊簽證,申請人必需提出可信的證明檔,證明自己的目的是純粹旅遊,行程完畢是會返回原居地的。因為舉證的是申請人自己,但審查、批准簽證的領事則會做一個很主觀的決定,所以在進行的過程總會有溝通的不清楚、檔的不足或對答的含糊而令領事懷疑申請人的真正意圖不是旅遊而導致拒簽。
老先生認為,既然允許其他國家的人去探親旅遊,政府就不該多此一舉地限制時間,連帶去多少錢都要管就是更大的不應該。如此說來,這個政府拖延了2個月之久還只給了一張印著千篇一律答覆的紙,簡直就是無理兼無能。
我給老先生舉了這麼個例子:按照中國法律,如果犯下了對社會危害嚴重的滔天大罪,最嚴重的是不是應該判死刑?可是如果一個外國人在中國犯下如此罪行,而這個外國人本身所在的國家是沒有死刑的,是不是就可以免受中國法律的制裁?
老先生,思考了片刻,很嚴肅地搖了搖頭:“在中國就該按照中國的法律辦事。”“那麼同樣的,申請去外國旅遊的人是否也應該遵守外國的法律來辦呢?”
如此一說,老先生竟立刻心悅誠服連連點頭,並且很快按照我的意見修改了自己的申請表格並委託我再次幫他申請。
就在這篇文章完成之前,我收到了老先生興高采烈的來電:簽證很快就下來了。
誤會盡數消解,但我想到的是很多有出國打算的人應該補上常識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