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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定居的条件
根据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定居条件是: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定居的。
二、申请赴香港定居的证明材料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分居多年的,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使夫妻团聚。
分居多年的具体年限,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规定的分居年限也不一样。申请者是男性的配偶,容易获准。广西现公布的分居年限,去香港的须分居满4年以上。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递交下列证明材料,由受理机关验证,并留下复印件:
(1) 申请人与在香港的配偶的合法婚姻证明。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的,递交内地公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在香港登记结婚的,递交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结婚证书以及内地涉外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2) 配偶在香港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如注明持证人在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 香港配偶的近期来信。
2、定居香港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一般来说,在香港的父母分别达到60和55岁为"年老";身体有病、健康不佳为"体弱";在香港没有子女的属"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其内地一个子女才可申请去香港定居,以照顾父母。
对于在香港的父母身边原有的子女,因移民或经商等原因离开了香港去其他国家,造成父母身边无子女,内地子女又申请去港定居照顾父母,由于受名额限制,目前尚无法满足要求。
申请人须向受理机关递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与香港亲属的关系证明。如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香港亲属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3) 定居香港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有关证明;
(4) 香港父母健康状况证明,如医院的证明等(对体弱者而言);
(5) 香港亲属近期来信。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曲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该项条件中的"儿童"应指12周岁以下者;"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递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与香港亲属关系的公证;
(2) 香港亲属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3) 在香港的亲属同意照料(抚养)的证明材料;
(4) 香港亲属近期来信。
4、定居香港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的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内地一个子女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继承产业。定居香港直系亲属在香港有产业,并且在香港无子女的,才属产业无人继承。
该项条件中"定居"应是在香港居留7年以上,有永久居留资格的;"产业"是指定居香港父母、祖父母等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含华侨、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一般投股,动产的临时转移以及房屋。"继承"是对遗产而言,不含承领在世人的财产,如承领在世人的财产,应用第二个条件去衡量。"必须"指在港无份额可由港继承人代管,内地继承人不前往港定居,不影响所有权。
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递交下列证明材料:
(1) 香港直系亲属产业状况的证明。如律师的有关公证、商业注册证明材料、税单、产权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材料等;
(2) 内地子女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3) 该产业主人属于直系亲属并在港定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在港无子女继承的证明材料等。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港定居的也可以申请去港、澳定居。
第五个条件中的“特殊情况”是指法规中没有列到,但条件更充足的,如老年夫妻虽不足分居年限,但有特殊理由的。
三、去香港定居的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内地公民符合上述申请去香港定居或短期停留条件的,本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履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并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1) 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和工作证。如公安部门要求提交复印件,应予复印提交。
(2) 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应用毛笔或钢笔如实详细填写。"出生地"一栏应写明省、自治区名称和市、县名称。
(3) 递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的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应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申请人去香港定居或短期停留。无工作单位的,可递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 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条各款所述的应递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5) 交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5张。
3、受理申请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回答了有关询问和履行申请手续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可受理其申请。如手续不完善、证明材料不齐全,应补充完善齐全后才予受理。
4、领取去香港的证件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由于名额的限制,相当部分的申请人都要等候发证。因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获得批准的申请人,还要做发证的安排。安排的次序,一般先安排分居时间长的,属短期去港的,先安排会见台湾亲属或直系亲属、先申请的以及情况特殊的。
入境管理部门签发证件后,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须携带领证凭证,前往领取,并交工本费和签注费。领取证件一般应携带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领证介绍信等。持《前往港澳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在赴香港定居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四、入境居民应注意的问题
公安机关对于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而批准赴港澳地区探亲或因其他原因的作短期逗留的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是一次性的单程通行证,持有者凭此从指定口岸出境,到达香港后,还要凭此证办理在香港的定居手续。《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一次出境有效,不能办理延期。申请人拿到证件后,一定要注意签发的日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
《往来港澳通行证》可以多次使用,且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使用期满后可延期两次,每次可延期5年。考虑到申请人前往港澳探亲或者会亲的实际需要,公安机关一般会给予3个月以内的居留期限,即在《往来港澳通行证》上作一签注。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凭《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口岸通行,返回内地时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口岸通行。指定口岸:往香港从深圳口岸通行。
持单程通行证来港的人士,入境时,入境事务处会批签临时居留一年,他们需在抵港一个月内,办理一年临时居留手续,并取香港居民身份证"。然后必须在港住满7年,才有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在此之前他们仍然为临时居民身份,此期间需每年到入境事务处,办理延期居留手续。
持有香港身份证的临时居民,在香港住满7年之后,可在办理延期手续的同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提出申请永久居留。经考虑批准后,申请人便可办理转换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手续。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表示持证人在香港拥有永久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