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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礼拜,律师楼里来了一位颇为了不得的客人,说了不得,只因这位面露怒色气冲牛斗的先生已经快八十岁高龄了。

原来,老先生退休以后想要带着老伴远度重洋去看望定居加拿大的女儿女婿。他请人填妥申请表格,寄往北京的大使馆。可2个月之后,老先生收到的回复竟然是被拒签了。

于是,在他义愤填膺的叙述过程中,我打开了那张“失败”的申请表留底。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逗留时间一栏里,竟赫然写着“1年”。要知道赴加探亲通常最长期限是半年,这是加国明文规定而照例说每个申请者都该知道的事实!

再往下看,老先生就费用问题很大度地表明了“自费”立场。可是携带金额一栏里又再次出现让人咋舌的“5万加币”的字样。而5万加币就相当于一个在加拿大高级电脑程序员一年的税前收入。

携带如此大笔钱财,还自作主张延长了逗留时间,相信落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领事官眼里,都会被当作企图非法留境的“暗示”。

加拿大、美国及其他发达的国家,很欢迎外国人到他们那里旅游,因为观光事业是一个很赚钱的无烟工业。但要取得个人的旅游签证,申请人必需提出可信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的目的是纯粹旅游,行程完毕是会返回原居地的。因为举证的是申请人自己,但审查、批准签证的领事则会做一个很主观的决定,所以在进行的过程总会有沟通的不清楚、文件的不足或对答的含糊而令领事怀疑申请人的真正意图不是旅游而导致拒签。

老先生认为,既然允许其他国家的人去探亲旅游,政府就不该多此一举地限制时间,连带去多少钱都要管就是更大的不应该。如此说来,这个政府拖延了2个月之久还只给了一张印着千篇一律答复的纸,简直就是无理兼无能。

我给老先生举了这么个例子:按照中国法律,如果犯下了对社会危害严重的滔天大罪,最严重的是不是应该判死刑?可是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犯下如此罪行,而这个外国人本身所在的国家是没有死刑的,是不是就可以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

老先生,思考了片刻,很严肃地摇了摇头:“在中国就该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那么同样的,申请去外国旅游的人是否也应该遵守外国的法律来办呢?”

如此一说,老先生竟立刻心悦诚服连连点头,并且很快按照我的意见修改了自己的申请表格并委托我再次帮他申请。

就在这篇文章完成之前,我收到了老先生兴高采烈的来电:签证很快就下来了。

误会尽数消解,但我想到的是很多有出国打算的人应该补上常识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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