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对外来移民的要求向来很高,但基本第一条,始终未变。
那就是人品要好,没做过坏事,翻译得斯文一点就是:履历清白,从无污点。所以,相信在早几年移民们的脑袋里,应该还保留着对所谓“良民证”的记忆。良民证———按照字面拆分,它的意思就是:良好公民的证明文件。
用良民证来证明一个人的好坏善恶,怎么听,都比仅靠着外貌品相来取舍要牢靠上很多倍,不过事情也不尽然。
几年前,有一个香港人风风火火跑来找我,脸色愁苦得一塌糊涂,为什么呢?原来他因为“曾经宣了假誓”,而被政府拒绝颁发良民证。他的遭遇其实很有些代表性,香港的法律法规众多,执法也相当严格,这个香港人其实是在澳门出生,可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在他最初入境香港的记录上,写着“中国内地”。后来他终于在澳门拿到出生证明及取得了葡国护照,他很高兴地到香港入境处申报此资料并更正出生地为“澳门”,香港当局亦允许更正。但不久却提出检控,说他初次入境时,有虚报资料,并且入罪了。
可是,那个人神情却相当激动,好似有多少苦衷无法叙述清楚,他在激动的时候,说话有些轻微地结巴:李,李律师,我哪有骗过政府啊!可是……
“可是”后面的内容,即使不说,我也清楚:一般百姓对于花钱请律师与政府对抗的事情总是多少有些恐慌,更何况,在香港,一条小罪的罚款也实在是高不到哪里去,所以当年这个香港人多半认罪受罚款,以为破了财便可以就此消弭灾祸。
最后却是,消小灾反而引起了大灾,良民证拿不到,移民美国无异于痴心妄想,水月镜花,幸好美国法律也有美国法律的好处,美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在其它国家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只有他们当时所犯的罪行,在美国法律里,也构成犯罪事实时,该人才算被彻底划归入“非良民”的黑名单。
理清了全部思路,事情就开始变得简单有可操作性。我重拾几年前的旧案,还了那个香港人一个清白,美移民局同意他是“无罪”的,所以一切道路就又在瞬间恢复了畅通。
翻翻历史的卷宗,1970年想要移民美国的著名艺人约翰列侬其实也曾碰到如此尴尬的事件,当时他强悍的律师,巧妙地运用了英美法律对于“犯罪”不同的注解,最终帮助他脱离了尴尬的处境。历史其实就是这样前后更替、生生不息,无论是在大名人、或者小人物身上,尴尬和悲喜,清白与污渍,这一些,并无不同。